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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食堂从事向职工提供就餐和向公司提供来客招待就餐业务,从未对外提供服务。食堂职工工资由公司发给,盈亏归公司承担。请问:未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职工食堂是不是营业税纳税人,是否有义务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文件规定,该公司食堂若属独立核算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其向食堂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若该公司食堂属公司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征税费,但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纳税。
因此食堂对内对外取得的收入必须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及其他附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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