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兼并企业是否应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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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回答:
甲企业兼并乙企业后,乙企业撤销。现在甲企业按照乙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记账(评估价值比资产账面净值增值20万元)。兼并的资产有无形资产(土地)、不动产、机器设备。国税发[2003]45号的第六项(二)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甲企业兼并乙企业非股权支付额是零,符合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属于免税兼并。请问:是否应执行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执行,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呢?
国税发[2000]118号文第四条是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的规定,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对贵公司的问题是甲企业兼并乙企业后,乙企业撤销。不符合国税发[2000]118号文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的定义,因此,贵公司的问题不适用国税发[2003]45号文的规定,不能按此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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