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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四:加工贸易走私中偷逃税款金额的认定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关税 房地产业 ) 2022-06-28

李**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四:加工贸易走私中偷逃税款金额的认定

 

威科编辑提示:本文为王永亮特走私犯罪研判系列,更多相关内容请见文末目录 
        
        基本案情:在加工贸易走私中,被告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私自将保税料件内销后,为了掩盖罪行,多通过以非保税料件冒充保税料件的方法,最终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从形式上满足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的要求。海关核销本应针对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制成的货物进行,通过对单耗的审查来决定是否发生了保税料件短少的情形。在假核销的情形下,被告人采用“狸猫换太子”的手法,将非保税料件的制成品交由海关审查。
        
        争议问题:被告人为了假核销而购入非保税料件,会支付一些税款;被告人将非保税料件制造的货物出口,如果在一般贸易项下申报,是可以获取出口退税款的,但为了实现假核销的目的,被告人将货物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行申报,将无法获得相应的退税款。在计核被告人擅自内销保税料件的偷逃税款金额时,是否应当扣除上述两部分的税款呢?
        
        执法冲突:对于这个问题,现行的司法解释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回答,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条关于在加工贸易活动中骗取海关核销行为的认定问题规定,“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写的很清楚,假核销是走私犯罪活动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关于出售走私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应否从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的问题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为出售走私货物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是其走私行为既遂后在流通领域获违法所得的一种手段,属于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因出售走私货物而实际缴纳走私货物增值税的,在核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时,不应当将其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从其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八条也明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也就是在认定应缴税额时,仅以进出口环节海关核定的税款为准,而不考虑其他环节的税款。
        
        但是在加工贸易走私的司法实践当中,走私分子用于假核销的非保税料件国内流通中缴纳的税款以及应当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却均被从应缴税款中予以扣除。
        
         2016)陕01刑初177号杨平、李增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案的被告人实际未将来料加工的货物全部出口,而是利用虚假单证通过‘一日游’的方式核销手册,其目的是为了掩盖擅自内销保税货物的走私行为。对外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是加工贸易业务的一个环节,被告人伪造单证核销手册行为的完成,并不是本案走私犯罪的既遂状态。对于偷逃税款数额的认定,应当以实际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计算,因此,应当扣除被告人在核销过程中通过‘一日游’复进口时已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数额。”
        
         2016)苏02刑初43号远纺工业(无锡)有限公司、刘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远纺公司在涉案时间段内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串入的国内采购的和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美国棉、澳洲棉、巴西棉等非保税进口棉花共计4021138.5千克,其相对应的已缴纳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共计29264194.96元,而此部分棉花产生的边角料对应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共计3214826.03元。串入的国产棉2102107.6千克和国内采购的进口印度棉251693.2千克,该部分棉花产出的棉纱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与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退税额之差为6632278.7元。综上,可以认定被告单位远纺公司的行为致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为7185637.37元。”依据上述判决,不仅非保税料件实际发生的税款被扣除,并未实际发生、只是可能发生的出口退税款也被从应纳税款中扣除。
        
        刑法乃国之重器,直接关系被告人的生死与自由,对于加工贸易走私中这种明显的“立法向左、司法向右”的情形,敦请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加强研判,尽快明确统一的裁判标准。
        
        
        系列目录: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一:走私罪的轻刑化应当引起重视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二:走私普通货物罪中协定税率的适用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三:包税进口的走私风险及预防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四:加工贸易走私中偷逃税款金额的认定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五:走私普通货物罪中货物价值的认定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七: 准确归类对于偷逃税额的影响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八: 香烟走私中的法律问题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九: 艺术品走私的归类与估价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十: 再谈艺术品走私的归类与估价

 

 

 

 

来源于 : 王永亮 (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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