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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两人投资成立的有限公司要注销,所有的税款已全部缴清。公司有盈利要分配给投资人,投资人取得的利润高于投资,个人所得税是按差额还是全额计算?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10号)的规定,私营企业在关闭、合并、分立时,应进行清产核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对其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值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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