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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现行政策规定: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你所反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问题,确实是有合理理由在90天内不能同时提供申报的,可按上述规定精神提出书面申请,详情请向当地税务部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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