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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新建一厂区,包括办公楼、车间等房屋建筑物,现在建筑方还没有进行竣工结算,但我公司已将部分竣工的房屋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印花税如何计征?是按照固定资产购销合同,还是按照建筑安装的施工合同缴纳?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和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是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在合同书立时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