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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执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涉税篇)
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日渐被关注和提及,和其从业群体的执业特点、行业定位以及事关国计民生等息息相关。广义上的企业财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会计、成本、核算、税务等岗位从业人员以及财务部门总监或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代理记账、审计、内控、税务等中介服务人员,以及相关从事财税软件开发的专业人士,前者基于劳动关系,在日常财务管理实务中承担重要的会计核算主体职责,后者因承担独立劳务而秉持其特有的从业规范和行业准则,二者共同服务于建立健全公平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鉴于对执业风险的敏感性和财税行业改革进程的关注度,梳理和归纳“财务人员执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是为必要。诚然,这一过程也须不断编织完善以成网络或体系。
出于讨论问题的必要和归纳的便利,暂且将其分解为民商事、行政、刑事等传统三分法。基于这三分法,新近颁行和实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财务人员执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财务人员在其执业过程中的惯常民商事法律风险与防范关注点主要为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对其岗位职责建章立制的要求,比如:
序号 |
相关条文举例 |
相关条款 |
1 |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公司法》第164条 |
2 |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公司法》第165条 |
3 |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证券法》第63条 |
4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
《会计法》第5条第1款 |
除此之外,新近有关民商事领域的相关法律文本对其从业形成了新的挑战。
以《民法总则》实施对涉税事项的影响为例:《民法总则》(主席令第六十六号,2017年10月1日实施)定义有“个体工商户(个人或家庭经营的债务承担)”、“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延长”等规范,财务从业人员,尤其是涉税相关岗位人员,需要从中更为谨慎地予以规范和遵从,比如:
序号 |
相关条文举例 |
相关条款 |
涉税关注点 |
1 |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
《民法总则》第56条第1款 |
分开核算是主线,在日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进程中,财务人员应重点关注该条款对应相关法律风险。 |
2 |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
《民法总则》第94条第1款 |
作为非营利法人的一种,捐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有赖于对该组织财务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和执业风险防范。 |
3 |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民法总则》第127条 |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被定义为财产类别,丰富了对资产负债表资产类科目及相关并购重组有关商誉的计量范围,对可靠性、可比性、谨慎性提出更高要求。 |
4 |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民法总则》第143条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负面清单式的规定本身,即对财务人员征询法务、合规岗位用以判断成本、费用、损失等科目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判定需求。 |
5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 |
现行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或其他等形成的或有负债因此诉讼时效延长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 |
从财务会计出发,财务人员的相关行政监管责任,除其从业资格的兴废及有关注意事项以外,主要是对其日常会计、成本、核算、税务等岗位的报告管理的规范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监察、财政、税务、统计、审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基于新会计准则下财务报告的列示与披露要求,对如上人员负担以相关从业规范和法律责任。
同样以税务监管责任为例,虽然以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制定文件为主的现行规范体系仍是主要遵从依据,但当下有关税收征管和实体税种领域正朝着税收法定的原则和目标不断发展,其中,纳税人权益保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以及税收执法风险等维度日渐成为该领域法律风险防范条文解释的相关主线。
除《 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8年1月1日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企业所得税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六十四号,2017年2月24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烟叶税法》(主席令第八十四号,2018年7月1日施行)、《 船舶吨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五号,2018年7月1日施行)等新法外,新近出台的涉税相关文件对相关从业法律风险影响较大,以增值税这一税种为例:
序号 |
相关文件举例 |
影响因素分析 |
1 |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除掌握该文件所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及其适用外,注意对未开票收入、差额征税、红字信息表、留抵税额、商品编码的实操问题,更为主要的,还是对交易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款项支付和先行开票三种方式下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条件。 |
2 |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
重点关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防范税收遵从风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备案管理、税控服务系统及其发票管理、出口退税转换等。其中,还必须对增值税核算主体作为产业链条的一个环节,考虑上下游供应商、客户对于价外税影响资产负债率的影响;合同中是否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约定;如何在不违反行政监管对虚开、虚假申报、虚假计税依据的认定和处理前提下,处理好增值税抵扣、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等内在关系等。 |
3 |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 |
对于增值税票表比对下的失控发票管理、未开票收入及其负数管理、免税申报和即征即退管理、减征额和差额比对、填列项抵扣税额等予以重视,留存相应合同、发票、回单、凭证等备查。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
在应对2015年以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基础上,充分应用其商品编码对企业自身存货编号、生产编号、订单编号予以钩稽,减少存货计量的法律风险和相关以品名、行业为稽核对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 |
同时,会计人员和涉税服务人员的诚信从业、依法遵从等相关职责已被纳入监管范围,并制度化、系统化,比如:
序号 |
相关条文举例 |
相关文件依据 |
1 |
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完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 |
2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业务,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罪行法定原则,我国现行涉经济类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除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罪名外,企业财务人员如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共涉及14类罪名,具体包括:
序号 |
涉税刑事罪名 |
刑法条款 |
1 |
逃避缴纳税款罪 |
《刑法》第201条 |
2 |
抗税罪 |
《刑法》第202条 |
3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刑法》第203条 |
4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刑法》第204条第1款 |
5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刑法》第205条 |
6 |
虚开发票罪 |
《刑法》第205条第4款 |
7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刑法》第206条 |
8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刑法》第207条 |
9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刑法》第208条第1款 |
10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刑法》209条第1款 |
11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刑法》209条第2款 |
12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刑法》209条第3款 |
13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刑法》209条第4款 |
14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刑法》第210条第3款 |
在这些实体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及相关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中,是否系单位或个人犯罪,以及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区分,往往是企业财务人员执业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领域。且不论是否需要划分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主从犯问题、是否需要考虑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主观方面、是否需要考虑如上劳动法律关系或劳务法律关系等,此不赘述。
以虚开发票有关定罪量刑为例,是否符合刑法理论和规范实证中的构成要件,其“法定不起诉”相关事实和理由参考如下:
序号 |
不起诉类型 |
具体举例 |
1 |
法定不起诉 |
• 单位犯罪构成要件问题 |
2 |
酌定不起诉 |
• 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坦白、已受行政处罚或国家税收损失已弥补问题 |
3 |
存疑不起诉 |
• 对证据、证据来源、证据组成及其证明力等应予以关注等 |
除此外,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能有违法侥幸之心理,在反舞弊技术不断升级的当下,反而更应审慎对待合同、往来、业务、发票和物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从客观事实为基础的证据链、业务链角度审查虚开犯罪和其他罪的构成要件,从而防范相关刑事法律风险。
虽然较多法律风险与防范在横向和纵向上往往互为交叉、衔接或具有明显的法律定义边界,角度不同则分类各异,比如,从岗位职责考虑,有着财务、税审和合规的板块考量,或者从业务线出发,又有着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不同角度。
实践中的案例表明,以上民商事、行政、刑事三分法的法律风险类别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也有刑民交叉、行民交叉等类似新视角下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监管部门对财税舞弊行为的技术监控正不断升级,更暴露出该领域纵向的行政和刑事,及其衔接和移交法律问题。此不赘述。
来源于 |
: |
王敏志 (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