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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成新度中的使用年限,是按房产的最高使用年限自行确定,还是税法有相关规定?对于成新度中的已使用年限,计算时间是否从该房产竣工投入使用开始,计算到该房产处置时为止?若是,是否需要精确到具体月份?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周政发〔1994〕114号)【已经废止】规定,成新率一般按年限折旧法确定。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的成新率,按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估确定。
参考上述规定,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定确认成新度折扣率,成新度折扣率中的应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的年限(不是会计或税法年限)。已使用年限是房产竣工投入使用开始至处置为止的时间,可以计算到具体月份。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