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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回答 6261 个问题)
问:我公司与另一公司准备共同投资成立新公司,我方以现金出资,对方以评估资产出资,但对方的评估资产没有发票。无发票的评估资产在新公司入账后,提取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资产投资单位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开具发票和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不征营业税并不是不开具发票的理由,恰恰说明这是一项经营业务,应该开具发票。
因此,实际操作中,接受投资的无发票不动产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税屋提示,注意下列同类问题的不同解答——
以个人房产入股未取得发票其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中国税务报>
问:以个人所有的房地产评估后入股,没有开具发票等,那么评估增值部分及房地产原值折旧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703号)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入股的固定资产,可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提示:个人以房产投资,虽然投资环节不开具发票,但出资前应有归属于出资者的证明文件,同时,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才能作为接受投资的房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
(二)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实物出资的价值。
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
无产权证明厂房计提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2013/01/22 南京报业网
某企业财务人员问:企业内部自建了一幢厂房,但由于没有建设部门的批准,没有领到产权证明。目前,厂房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该厂房是否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且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并没有对资产的性质作出明确要求。因此,只要企业的资产满足固定资产的规定,就可以依法计提折旧,并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无产权证明的厂房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0]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9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件出台背景——关于687号文奇怪的那年那月的往事
政策解读——
局外人看国税函[2000]687号 看59号文精神论:国税函[2000]687号文的实质税法精神
国税函[2000]687号旧政新解: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再议
国税函[2000]9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以暂估形式入账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有一工程项目,2009年7月已投入使用,工程款项当时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以合同规定的金额按暂估计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至今已超过12个月,因为各种原因而仍未取得全额发票。请问:我公司除要对2009年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对应的所得税款进行补缴外,在做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当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2010年度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应当做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2
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符且12个月是跨年度的,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随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考虑?
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