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本章程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协助省司法厅监督、指导全省的公证工作;
(二)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
(三)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公证质量进行监督;
(五)对会员违反章程和行业规范的行为进行行业惩戒;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宣传公证工作,主办协会会刊,为会员提供法律信息、业务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的联系和业务交流,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的公证人员及公证团体的交流活动,增进友好往来;
(八)组织公证业务培训,加强公证理论研究,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
(九)负责全省公证赔偿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副本的审核、寄送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公证专用水印纸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二)授权指导各市州公证协会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或直接处理重大、疑难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十三)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与公证有关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省司法厅和中国公证协会委托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