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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也就是说,企业如果收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自行打印版式文件纸质发票做原始凭证,其中版式文件已经按规定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打印后再另加盖发票专用章。
特别提醒:
(1)仅指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含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面临实务问题是,如何保证电子普通发票不重复报销,如果是信息化报销系统,可以增加发票号码字段,作为唯一标识,如果是手工报销,建议增加电子发票统计事项,其中把发票号码可作为唯一统计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