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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内容:公司房屋用于职工福利,房产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房产税,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②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或减征房产税:(二)企业的职工住宅,暂减半征收房产税。住房和其他用房不易划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
据此,上述①和②分别是单位为职工提供住宿的两种情况,具体适用那种情况的政策,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贵单位的实际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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