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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增值税降税率之后发票开具相关问题的温馨提醒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2-10-31

陈鹏飞
回答:

  近日,网上流传一份紧急通知,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进行错误解读,引起纳税人疑惑。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根据货物和劳务税司于2018年4月27日所做的政策解读:“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为配合税率调整政策的落实,在维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和栏次不变的前提下,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个别栏次的填报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将申报表中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栏次、10%栏次,停用“13%税率”的相关栏次。

  二、考虑到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申报以前所属期税款的情形,相关文件明确,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在相关栏次中。

  简单来说,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上述“紧急通知”内容与现实政策不符,请勿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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