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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正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税法遵从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今后可以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制度,使其制度效果更加明显。
近年来,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和联合惩戒为核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被广泛应用于打击偷逃骗税、虚开发票、恶意欠税等领域,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税法遵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发布,该制度将进一步显现威力,希望其更有力、更细化也更完善。
措施更有力
自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与33个部门签署并实施了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推出了28项联合惩戒措施。纳税人、缴费人一旦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将在领用发票、享受税收优惠、获得信贷、参加政府采购、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乘坐飞机和动车等方面也会受到严格限制。目前,许多省市在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设定了税收方面的联合惩戒措施,如果能将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与地方联惩制度有效对接,将进一步扩大税收违法“黑名单”的联合惩戒范围,可以使其制度效果更加明显。
程序更细化
目前,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在程序方面的规定还相对简单,如果在认定、发布、信息传递等环节比照其他税收执法方式对有关程序进一步细化,将更有利于该制度效果的发挥,也能更好地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例如,在认定前增加告知程序,与纳税人充分交换意见,告知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如及时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停止公布。又如,与联合惩戒部门建立规范的信息传递机制,明确各联合惩戒部门的责任义务,实施痕迹化管理,制作资料交接单,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防止因数据丢失、联惩措施实施不及时、撤出不规范等造成执法责任风险。
制度更完善
建议未来在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修订中增加信用联合惩戒条款,并从公权、私权角度将失信惩戒行为划分成不同的类型,比如道德惩戒、社会惩戒、市场惩戒、公权力机关的惩戒等,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类型惩戒的特点,分别加强制度供给,明确法律地位、法律主体、法律责任、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构建以法律法规为基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托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征管效率、维护税收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作者为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