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洪涛饮料批发有限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饮料批发业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按月申报。2019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1.购买一辆叉车,含税价220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已付。2.销售4车矿泉水给客户联达有限公司,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00元,税额3000元,预缴税款3000元,已收到客户打来的货款。3.将自有的一处仓库对外出租,合同约定年含税租金收入25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尚未收到。4.销售200箱饮料给客户旺旺超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2000元,尚未收到货款。5.支付税控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以现金支付5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将自用的2台电脑卖给客户旺旺超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0元,钱款已收。每台电脑原价3000元,已提折旧1700元。7.销售3箱矿泉水给永辉副食店,收到现金150元,未开增值税发票。8.因前期销售给旺旺超市的200箱饮料中有部分货品临期,客户退回50箱,开具红字发票。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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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