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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保障财政收入,广西地税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包括自治区层面和设区市层面推进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级地税机关认为需要纳入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其他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是以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软件为依托(下称项目管理软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对象,地税机关通过对采集录入和纳税人自行录入的项目税源信息进行审核、分析比对和预警监督,实现对建设项目税源实时监控的管理模式。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适用该办法。
办法要求,从事建筑安装企业承建重大建设项目或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应于项目施工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如实填写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相关资料。纳税人到外县(市)经营,应持所在地地税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下称外管证),于项目施工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登记。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自行变更登记,并于当月或者次月依法申报纳税的同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纳税人开具发票可选择自开票方式或代开票方式。自开票方式是纳税人使用项目管理软件通过互联网自行填写发票内容并为受票人开具发票。代开票方式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取得收入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开具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办理项目登记和按项目申报纳税;具备使用项目管理软件的信息网络条件。纳税人收到经营收入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的统一发票,所开具的统一发票应当通过项目管理软件开出。选择代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之后,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代开发票申请;付款单位(个人)证明;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明细资料;转让房产合同或施工合同;完税凭证。
承建重大项目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项目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与项目有关其他资料。凡持外管证的区外建筑安装企业到广西承建重大项目的,应在开具工程项目建筑业统一发票时,按照实际经营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按有关规定执行。凡持有外管证的区内建筑安装企业,到区内外县(市)承建重大建设项目的,应在开具工程项目建筑业统一发票时,按照实际经营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凡未持外管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外县(市)承建重大建设项目的,一律按照实际经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按有关规定执行。区外建筑安装企业的分支机构以总机构的名义到广西施工,应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属于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按实际经营收入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可直接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按规定采取网报、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凡未按办法的规定办理项目登记、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来源: 中国税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