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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锅炉辅助设备的制造企业,同时具备运输资质,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分别就产品和运输签订了两合同,分别开产品增值税发票和运输发票,在帐务处理上也分别设置科目单独核算。请问这种运输行为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该上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你公司和客户进行的此项业务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且你单位系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故对你公司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此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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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