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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再次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近日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实,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两年三次发文明确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10]65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重点明确。
解读财税[2010]65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比分析
关注外资企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事项
10月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明确将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开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1月4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一文,进一步明确: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上述政策有利于为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值得相关纳税人关注。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税网专家理解的是,从这个日期开始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适用附加征收,即从2011年1月1日起进行缴纳。
解读财税[2010]103号:外企城建税及附加的纳税事项
工会经费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税前扣除
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因此,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无特殊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不可递延纳税
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2010年第19号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对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各种形式取得的财产转让等收入如何计入收入纳税问题予以明确。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无特殊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不可递延纳税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一文,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进行了明确。 包括未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以及已冲减利息收入应收未收利息收回时的税务处理均作出了规定。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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