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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配设施移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0-11-26

张经理

问:按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的《项目规划条件审核表》所述:配电房(含公共电房)属于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不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面积位置及个数按供电部门意见设置。若项目完成配电房建设,并按政府要求移交供电所的话,这个未单独作价结算的公配,无偿移交给供电所,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请明确回复,不要回复一堆文字条款。谢谢!

佛山税务回复: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纳税人无偿移交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缴纳增值税。无偿移交不动产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视同销售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佛山税务

引于微信公众号—税言税语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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