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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就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作了题为《是顺德医改新规还是税法新政?———对12民办非营利医院征税惹争议》报道,就现行税法对民办非营利医院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讨论。为此,顺德国税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非营利医院征税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回应】
2008年度以前免税规定已失效
“2008年度以前,对民办非营利医院取得的收入并非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顺德国税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外界关于“2008年前民办非营利医院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疑问进行了解答。
该人士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10日下发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只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2008年度以前民办非营利医院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起失效。”该人士特别强调。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旧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月22日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通知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订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由于《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均没有反映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里,即《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失效,没有延续,也就是说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再执行《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释疑】
符合规定可享受免税优惠
那么2008年度以后对民办非营利医院取得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没有新的优惠?
对此,顺德国税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第85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具体的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对有关免税收入范围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指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单独下发文件制订的专项免税优惠规定,在没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时不能自行扩展。
“也就是说,民办非营利医院只要取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该人士说。
该人士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民办非营利医院如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财税部门批准认定后,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对取得的相关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建议】
积极办理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认定
目前,相当部分民办医疗机构没有向财政、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于民办非营利医院如何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顺德国税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建议,首先是符合条件的要积极办理非营利性组织的税收优惠。
据了解,一些民营医院在对照现行政策法规后,认为免税收入范围太窄,少了2008年前规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毕竟还有其它免税收入。另外,如果国家以后扩大了免税收入范围,没有办理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认定的医院还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该人士特别提醒。
其次是办理了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的企业,如果既有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也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分别核算应征、免征所得税项目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这样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并享受免税收入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该人士还建议民办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卫生部门等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争取扩大免税范围。
来源: 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