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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或者加速折旧法来计提折旧。那么,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二手生产机械,是否也可以加速计提折旧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则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上述企业自有的二手生产机械,如果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则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如果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则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来源: 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