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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 号)发布之后,让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重新落实了国家鼓励的希望,或许让大家的危机感松了一口气。
在政策鼓励当中,增值税税负超3%即征即退是绝对的利益,延伸到当前的增值税销售与抵扣体系,我们不得不揭示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的隐藏问题,其中或许还有相当多的交易成份。
软件企业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示100万,按17%计算销售项,若当月没有进项,则增值税按3%实际税负计算为3元,购买企业B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7元,其中我们不得不发现国家补贴了14元的差给这个产业,当然这是国家愿意并希望的初衷就是要付出这个利益补贴行业。
但是对于一些利用此政策空间的企业来讲,却可以利用软件“销售”进行操作一些脱离交易实质的事项,这种隐藏在交易过程中的增值税事项,很难是简单的“虚开”等违规行为,值得大家借鉴与税务机关人士的关注。
以上观点不针对任何个体企业,只作技术上的论述。
来源: 中翰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