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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北京地区个人房屋(商住两用)免费提供给单位用于办公经营,房产税应如何缴纳?
答: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账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参照上述规定,个人将其拥有产权的房产无租提供给纳税单位和个人经营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来源: 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