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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文件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文件还对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的征税问题;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征税问题;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董事费的征税问题和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派发红股的征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税款;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计征税款;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作出具体规定。
相关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同时废止。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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