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577篇 )
去年以来,福州市为整治电动车交通乱象,让超标电动车全面退市,鼓励商家进行以旧换新,回收超标旧电动车。
因此,电动车以旧换新销售模式已经成为当前榕城电动车销售企业的主要销售方式之一。然而,近日,晋安国税前台工作人员在对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普通发票进行核销时,发现这些企业开具发票时,没有按照新车的同期销售价格开具普通发票,只按照冲减旧车的收购价格后销售差额部分开具发票。
显然,这是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根据税法规定: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这些电动车经营者之所以没有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开具新车的发票,个人认为一方面不排除他们故意规避税收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有对相关税收政策缺乏了解的原因。
其实,何止是电动车“以旧换新”,当前,各种“以旧换新”活动都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如家电以旧换新、汽车以旧换新等“以旧换新”的宣传随处可见,在这些以旧换新的相关政策中,却很难见到作为我们“无形征管”的税收宣传的影子。
建议针对“以旧换新”相关政策,一要加强税收宣传力度,对相关优惠政策及有关税收知识进行宣讲解释;二要对销售网点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及时提醒消费者消费后向商家索取正规发票;三要完善以旧换新销售网点发票领、用、存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来源: 福州市国税局税收政策青年评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