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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个别地区已经先走一步,开始执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规定:自2010年10月起,对八大行业,六十项具体业务在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差额缴纳营业税。
如: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业务;设计单位设计劳务;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境内技术服务外包业务;从事代理技术进出口业务;劳务公司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基金、债券发行、赎回业务;出入境服务机构代办境外留学、移民等业务;会展业务单位主办(组织)、承办会展业务;七大具有鉴证职能的事务所(公司)之间开展的协作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购销房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业务等等。
而在我们天津,还仅仅局限于部分建筑业、运输业采用营业税差额缴纳的方式。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对于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而且自上海等地开始执行营业税差额征税以来,各大金融、证券等等服务行业纷纷向上海地区靠拢及搞业务倾斜。
提醒注意:
纳税人取得的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方可差额计税:
其中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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