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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公司A接受境外公司B的委托,为境外公司B将在中国成立的境内子公司C提供财税咨询、法律、政府联络咨询等服务,从B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提供的上述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出口应税服务的免税项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六)项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A公司接受境外B公司委托,为B公司尚未成立的境内子公司C提供财税咨询、法律、政府联络咨询等服务,从B公司收取的款项,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由于A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均发生在境内,不属于免税项目。
另外,A、B、C公司之间的业务操作方式在C公司成立之前没有问题,但C公司成立后,应由A、C公司直接签订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