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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指出: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新疆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认真落实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减轻流通企业税收负担。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
法规部分节选——
七、完善财税政策
(二十一)落实流通产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落实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认真落实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减轻流通企业税收负担。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
相关法规——
新政办发[2013]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