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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近日下发《关于办理冠名发票和规范代开发票申请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就企业办理冠名发票和规范代开发票申请资料有关事项作了明确,并就文件规定作了解答。
一、问:为什么要修订冠名发票管理制度?
答:《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规定,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为贯彻上述规定,我局决定修订冠名发票管理制度。
二、问: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印制冠名发票?
答: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冠名发票。
三、问:冠名发票的办理方式是什么?
答:冠名发票由审批改为备案。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在印制前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问:纳税人办理印制冠名发票需备案哪些资料?
答:一是对于初次印制冠名发票、变更冠名发票名称、调整票面价格或新增冠名发票种类的(简称首印),应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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