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556篇 )
问:A公司主营加油站油品零售业务,在外地设有加油站,属于A公司的分公司。外地加油站销售油品后,能否由总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机构应由不同税务机关管理,使用不同的税号,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外地加油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由总公司代开。
如果企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统一开具发票,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财税问题——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涉税案例分析
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办法调整对企业报税的影响分析
汇总纳税新办法对汇算清缴有何影响?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摊政策变化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政策的变迁过程
汇总纳税企业需更规范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