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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务机关紧盯个税!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2-04-22

李**

    在经济转型升级、企业重组中,股权交易频繁发生。税务机关将股权转让列为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积极探索征管新机制,强化征管力度,股权转让不纳税、少纳税面临巨大风险。

    税务机关紧盯股权转让个税
    2014年10月9日,江苏省某市地税局成功入库一笔高达1.2亿元的跨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在经济转型升级、企业重组中,股权交易频繁发生,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的事项。股权交易往往伴随复杂的税收问题,其中个人所得税广受关注。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如何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降低涉税风险,成为股权转让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记者从10月召开的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加强非劳动所得管理,特别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被列为税务机关当前及今后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实际上,最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力度只增不减,股权转让项目一直是全国税收检查的必查对象。股权转让不纳税、少纳税一旦被查出,除了补缴税款外,还要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重庆、江苏、湖北、海南、陕西和青岛等省市已经制定了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办法,建立了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机制。在这些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也在研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通过准确定义转让行为,合理界定纳税时点,科学设计评估方法,打造涵盖股权设立、交易、注销全链条管理机制。

    江苏、湖北建立征管新机制
    记者了解到,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下,各地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新手段、新机制。其中,江苏省地税局、湖北省地税局的做法已取得明显成效。

    近年来,江苏省地税局加强了股权转让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该局首先加强了部门协作,构建起股权征管协作体系。他们加强与工商、商务等部门的联动,构建起多层次的股权转让信息收集体系,定期从省工商局获取股权登记信息并下发各地税务机关比对核查。到目前为止,江苏省地税局已有53个区、县局与工商、商务等部门建立了实时传递信息机制,初步解决了税收征管中股权转让信息滞后、不准确的障碍。2013年,通过实时与定期的股权信息共享,该局共获得股权转让信息14.6万条,涉及企业4.87万户,补缴税款8.9亿元。该局在信息交换的基础上,实现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税收征管前置。目前,已经有24个区、县实现了“先税后证”的工作机制。

    其次,该局从2013年开始,着手开发了自然人数据库系统,2014年起全省上线。该系统从自然人投资情况统计、投资变化统计、企业股东台账、投资者投资台账、投资关联分析五个维度对投资者采集信息,跟踪投资及股权变化。实现了对自然人涉税信息的智能归集、智能查询,对自然人风险信息的智能推送,完成了对跨地区自然人的智能管理。他们还制定了《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设计了相应的管理流程,建立了股权转让风险识别指标和模型。

    通过以上措施,江苏省2011年~2014年共发生自然人股权转让87.3万人次,征收个人所得税4.6万笔,共计80.3亿元。

    同一时期,湖北省地税局也在积极探索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新机制。

    2012年,湖北省地税局与工商局建立了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实现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通过建立联合控管机制、探索股权转让价格评估方法等方式强化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全省17个市州中已有15个市州,105个县(市区)中有97个县(市区)实施了“先办结涉税事宜,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联合控管机制。在形式上,实行由政府主导,地税和工商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联合控管有据可依;在方式上,通过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股权转让办税窗口,与工商部门联合办公,提高信息交换的及时性以及纳税人办税的便捷性。针对联合控管过程中存在的平价或低价转让等问题,该局积极探索了行之有效的评价方式:对转让价款不实、净资产确认困难等原因造成微利、平价、低价转让的问题,引入“评估”、“公证”和“比对”机制;与国土部门协作,依托分区域、地段、性质的土地基准地价数据,建立起不动产价格评估体系;由税收业务骨干联同中介评估机构专家组成股权转让个税评审小组,负责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审合议。同时,该局还制定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开发出资本交易税收控管信息系统,强化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

    湖北省2009年~2014年9月,共发生个人股东股权转让60余万次,对其中5.3万笔征收个人所得税37亿元,其中查补税额5.25亿元。武汉市地税局2013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单笔税款超过百万元以上的达到了13笔,其中一项股权变更事项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跟踪控管,入库个人所得税1.82亿元。

    转让股权要防范税收风险
    江苏省地税局副局长陈茂峰告诉记者,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手段越来越先进,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税务机关针对股权设立、持有、转让、消亡的全过程实施了动态管理,形成信息化管理链条。股权转让有利于经济发展,但是对股东来说,发生股权转让,无论是从风险与收益的角度,还是正向与逆向激励的角度,都应该主动及时地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现在国家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针对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政策盲点与漏洞逐渐消失。目前国家正在修订税收征管法,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增加有关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条款。随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可以预见,在完备的法律体系面前,偷漏税的风险将越来越大。

    陈茂峰强调,自然人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已全面推开,自然人纳税遵从度的信用评价必将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股东基本上都是事业有成、注重个人声誉的公民,如果纳税信用有了污点,势必因小失大,可谓一次失信,处处碰壁。

    湖北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余永红表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在市场交易日趋活跃的同时,信息的不对称也带来涉税风险。纳税人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熟悉相关税收政策,考虑交易的税收成本,对于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并不能免除转让方的纳税义务,转让方应确保相关的纳税义务已经履行;另外,对于确实是平价或低价转让,有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据。

    江苏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姚振标介绍,综合分析以往股权转让案例中纳税人所犯的错误,纳税人就股权转让纳税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七点。
    第一,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20%。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现金,也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非货币形式的转让收入往往被纳税人忽视,误以为不用缴税。

    第二,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纳税。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后,纳税人(转让方)或扣缴义务人(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款,并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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