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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研究院取得研发费如何纳税?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2-05-12

陈鹏飞
回答: 研究院取得一笔研发费用,如果是政府拨入,不用开具发票,我单位作为“专项应付款”入账,问:是否要在当期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企业委托拨入项目研究开发费,我单位开具发票,并作为“专项应付款”入账,是否要在当期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1)政府拨入的研发经费属于政府补助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用交纳营业税。

  如果属于其他企业拨入的研究开发费,我们理解这应该属于贵单位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应按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计算征收营业税。

  (2)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同时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贵院如果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且该笔资金属于“财政资金”可以享受免税;如果贵院是企业,则通常需要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于该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免税的明确批文,否则应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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