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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新安装一台燃气锅炉,所购燃气具能否抵扣?
答:一般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可以抵扣的项目;二是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三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发票进行认证及申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安装的燃气锅炉及购置相关燃气具,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不可抵扣进项税。但是如果燃气具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又用于集体福利的燃气锅炉,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