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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有如下项目:
1、长期待摊费用20万元,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一)中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是否为0?
2、其他应收款5万元(已知不能收回),没有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可变现价值是填0还是5万元?
另外,《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的清算税金及附加是填列计提数还是实际支付数?
《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附表三)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项目是填列计提数还是实际支付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
4.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
4.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
3.第3行职工工资: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职工工资。
4.第4行社会保险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
1、长期待摊费用20万元,企业在清算处置时不会再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价值,可变现价值为0;
2、不能收回其他应收款5万元,可变现价值填0,若不符合税务财产损失条件应填5万元;
3、清算税金及附加应填应交税费数,即按规定计提的应交税费;
4、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中,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项目应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职工工资和偿还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