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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会计核算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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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科创板中,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时约定有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所有行业 ) 2021-04-20

黄**
回答: PE、VC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为对赌协议)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2021-04-20
依据文号: 上证发〔2019〕36号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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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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