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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B企业派遣了3名管理人员到位于我国的该公司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子公司为此每年要支付巨额派遣费给B公司,此笔派遣费是否要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B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约定:从2013年至2016年,美国公司向中国子公司派遣人员从事财务和技术管理。
子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派遣费,美国公司单独负责向派驻人员支付其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等;美国公司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作责任和风险,根据子公司对派遣员工的评价,对其进行考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
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美国B企业属于《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派遣劳务时间也达到常设机构规定的标准,收取的派遣费数额巨大,远远超出所支付的工资薪金,因此应就取得的派遣费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