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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一批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需要转让,该批设备是2008年购进的,未曾抵扣过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开具发票,按照何种税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由于上述单位的这批设备购进于2008年增值税转型之前,未曾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符合本规定,允许按照简易征收办法,以4%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于次月征期申报时将按4%征收率计算的税额的一半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减征额”一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