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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回答 6261 个问题)
1、问: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领购发票吗?
答: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领用发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12号公告)中对纳税人领用发票资格、领用发票数量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领用发票资格: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均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二、领用发票数量和程序: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申请百元版通用机打发票且月发票用量在50 份以内(含)的,或申请通用定额发票数额在1.5万元(含)以下的,由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申请的版面和数量核发《发票领购簿》,并一次性供给发票,当场即时办结;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申请领用数量超过以上规定的,办税服务厅按照限时办结事项的规定受理,由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由办税服务厅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意见即时发放《发票领购簿》。
2、问:我公司想申请使用冠名发票,是否还会产生费用?
答: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需承担冠名发票印制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的规定,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3、问: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4、问:经营范围为广告业的个体工商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根据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5、问: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库存是否需要补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者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未实现销售的库存商品不需要补税。
6、问:取得劳保用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劳保用品是指企业为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预防和消除职工中毒、职业病和伤亡事故等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工作和组织工作而购买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品,如劳动保护服装、手套、安全帽等。一般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的进项税额只要符合抵扣条件,可申报抵扣。
7、问:对从事二手车经营业务征收增值税时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
8、问: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票时,应填写《申报单》连同附报资料,到国税机关办理代开;
(2)、承包、承租车辆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运营资质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3)、承运人自有车辆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4)、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等有效证明;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9、问: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区内无偿代建政府体育设施,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体育场馆,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0、问: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