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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办非企业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依据是营业收入,而存款利息记在管理费用,没有记在收入账,请问存款利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所指的应税收入总额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总额应当包括上述收入项目,但不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穗地税发〔2008〕173号)第六条规定,《通知》第六条中应税收入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从事营业税业务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点以及今后按营业税有关规定,营业税计税依据可以扣除一定项目金额的,这些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按计征营业税的收入额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也包括存款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