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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已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三个税收征管中心正式亮相,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税收征管中心的建立以及征管方式的改革,将极大地改变进出口企业已经习惯的税收规则。企业必须顺应征管改革的趋势,积极地调整合规思路,才能够更好地做好合规工作。
税收征管中心的职责分工
全国共设立三个税收征管中心。海关总署税管中心(上海)负责机电大类(机电、仪器仪表、交通工具类)等商品,包括税则共8章(第84-87章、89-92章)、2286个税号;海关总署税管中心(广州)负责化工大类(化工原料、高分子、能源、矿产、金属类等)商品,包括税则共30章(第25-29、31-40、68-83)、2800个税号、海关总署税管中心(京津)负责农林、食品、药品、轻工、杂项、纺织类及航空器等商品,包括税则共58章(第1-24章、30章、41-67章、88章、93-97章)、3461个税号。
与原先的区域审单模式相比,税收征管中心的设立带来如下两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更高的层级。从级别上来看,三个税收征管中心作为海关总署的直属单位,比以往直属海关的审单中心层级要高。这意味着税收征管中心在调动整合执法力量方面将更加具有优势,以往需要在不同关区协调解决的归类技术等问题将直接由税收征管中心代表海关总署作出决定。
二是更加统一的执法标准。三个税收征管中心在各自所负责的税号上,实现了全国范围的统一执法。这有助于解决不同关区的执法冲突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相同商品归入不同税则号列的问题。
税收征管方式
税收征管中心成立后,将继续沿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关于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的税收征管模式。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1)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海关预录入时,应当如实、规范填报报关单各项目,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需要纸质税款缴款书的,可到申报地海关现场打印,该纸质税款缴款书上注明“自报自缴”字样,属于缴税凭证,不具有海关行政决定属性。
2)税收要素审核后置
货物放行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特殊情况下,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相关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根据海关要求,配合海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此外,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8号――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后续核查将成为海关执法的常规方式,与海关稽查一道发挥保证国家税款安全的作用。
对企业的现实影响
税收征管中心的设立与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对于企业的实际影响不可一概而论。对于能够做好合规工作、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来说,新的征管模式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但对于合规把控力度不足的企业来说,则意味着更大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认定走私故意的可能性增大。在以往的税收征管模式中,由于海关对估价、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企业往往以征税经过了海关批准,因而应当获得信赖利益保护为由,否认企业存在走私故意。对于企业有过申报记录且海关曾接受申报的,海关也基本不做为走私案件处理。关企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是否存在过失、是应当追征税款还是补征税款、是否应当一并追征滞纳金等问题上。但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企业前期的自报自缴海关不再介入,一旦申报错误,则作为走私案件处理的可能性将大幅增加。
2)海关稽查变得更加具有突发性。在以往的税收征管模式中,企业在报关过程中遇到海关提出的质疑,在报关当时就知道存在问题,可以在海关的指导下通过变更税号、补充申报等方式及时解决。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中,企业将一直到海关稽查之日,可能才会了解到若干年前某票货物在报关时存在违规之处。
合规建议
1)注意进口相关文件的保存。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由于监管后置,因此货物顺利报关,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为了应对可能到来的“后顾之忧”,进口相关文件的保存,将成为合规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企业的困惑之处在于相关文件的保管期限。海关总署对于进口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仅仅规定企业在海关要求提交时应当提交。考虑到海关的稽查期限为三年,我们认为,企业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至少应当保存三年。对于可能同时涉及特别纳税调整等税务风险的重要财务文件,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至少保存十年。
2)充分借助第三方的专业力量。企业在估价、归类、原产地等技术问题上感到吃不准时,应当充分听取第三方归类服务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而不能武断地作出判断和申报。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报告或分析意见,有助于证明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是客观严谨的,不存在主观故意,从而降低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犯罪的风险。
3)保持合规工作的常态化。以往许多企业一定要等到海关稽查人员上门才意识到合规工作的重要性。而在新的征管模式下,除了稽查,海关同时实施日常的核查。也就是说,即使在没有任何违规嫌疑的情况下,海关也会登门了解核实情况,要求企业提交情况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合规工作与经营活动更加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保持合规工作的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