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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律师的收入已经缴纳过个税分配利润时还要缴纳所得税吗?
解答: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包括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律师),取得收入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管实际分配均需缴纳)。对于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实际分配利润,由于已经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该分配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所以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雇员律师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律师事务所规定有薪酬激励政策,对于雇员律师(非投资者)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事务所盈利的分红,该项分红也是与雇员律师任职有关,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也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满足条件的也可以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年终奖)单独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