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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税局
(一)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产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固定资产的,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偿使用资金的,应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利息支出问题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向除此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的,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发票或完税凭证及借款协议(合同)。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的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如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大于该期间借款额,则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不超过该期间借款利息额。
(三)职工福利费问题
1、企业购入空调等设备、设施供职工食堂使用,因所有权未转移,不作视同销售处理。设备、设施提取的折旧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企业食堂经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招待客户的开支,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3、企业劳动保护费开支范围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出于工作需要;二是为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实物形式,包括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4、实行车改的企业,在合理的标准内应作为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四)私车公用问题
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职工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和停车费等费用,凭真实合法凭证允许在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损失除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发生的损失外,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报批时,企业应提供股权转让合同、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十四条第(十)款规定处理,企业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3、应收账款三年以上的,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损失处理。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的多项损失涉及到出具“资产清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应为由债权人出具的资产清偿过程的说明。
5、国税发[2009]88号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中“当年应纳税所得”,应为企业资产报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6、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单项或批量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应由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如无法取得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的,由企业内部相关技术部门出具证明。
7、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其建账级分支机构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六)水电费问题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或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七)人员伤亡赔偿支出及特殊工种确定问题
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伤亡,其赔付的赔偿金,在国家相关赔偿标准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
2、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特殊工种职工”的具体工种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
(八)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或已支付但未取得相关凭证的问题
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九)新办企业问题
1、新办企业经营期不足一年的,确定适用税率时,按照实际经营期计算,不需换算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三项费用,在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当年按税法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十)建筑安装企业完工时间超过12个月及跨年度问题
建筑安装企业,动工前收到了预收款,完工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12个月内的,按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二条规定确认劳务收入。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问题
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或相关完税凭证。对投资方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投入的,投资方应分解为资产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处理,被投资企业应提供该实物资产符合上述税务处理的依据,计提的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十二)核定征收企业相关问题
1、核定征收企业在年度中间调整为查账征收的,应先结清税款,
再按查账征收方式预缴申报,年终汇算清缴。
2、处于连续生产经营期间的企业,如果某一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十三)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税办函[2009]547号《王力副局长赴浙江、宁波调研期间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的函》精神,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问题
1、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其他收入如转让财产所得不可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购买名贵树木和盆景,种植一段时间后出售,应按照规定区分林木和花卉,分别适用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管理问题
1、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待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有关条件、通过相关验收后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享受优惠的时间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
2、原老办的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暂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有关规定处理,即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才可享受税收优惠。
杭州市国税局
(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的减免税政策问题
新办文化企业减免税的执行期限,按照国税函[2010]86号文件执行,并通过减免税审批程序进行办理。
(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金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必须符合(浙财税政字〔2009〕15号)规定的三个条件和财税[2009]27号规定的比例限额,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补充养老保险费:以企业年金形式,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且企业年金方案已报送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2002〕149号)的规定。
(三)关于财政消费券问题
对于企业取得政府发放的财政消费券,如果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四)关于房地产企业补缴土地增值税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因此各单位在办理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税务登记注销时,应告知纳税人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后再行相关程序。
附件
一、备案类涉税事项: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免征或减征的所得: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5、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6、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7、动漫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8、所得税免税收入备案: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备案:随年报一起报送。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备案:随年报一起报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备案:企业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9、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1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11、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需报送
1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需报送
13、文化体制改革企业:3月底以前完成需报送
1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
审批类资料要求: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后45天(特殊情况3月底以前完成。)需报送
(1)企业要求报损的书面申请报告;
(2)财产损失的情况说明及财产损失的财务处理凭证;
(3)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4)公司内部鉴定部门认定材料;
(5)报损材料详细清单及财务存货帐册(复印件);
(6)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一式三份;
(7)当期财务报表及申报表一份。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新办文化企业
3、企业所得税再投资退税
来源: 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