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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税收与高速发展的数字经济齐头并进——中国数字化企业面临的关键的税务合规及征管问题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关税 房地产业 ) 2022-03-02

李**

让税收与高速发展的数字经济齐头并进——中国数字化企业面临的关键的税务合规及征管问题

 

中国数字化企业面临的税务合规及征管问题纷繁复杂: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跟不上数字化的发展步伐


        中国经济已迅速数字化,特别是在消费者领域。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税收法规及指引难以跟上数字化发展。由于中国经济仍受严格监管,税务机关在确定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时,往往参考相关监管机构对企业活动的监管分类。
        
        譬如,对共享乘车平台而言,其佣金收入的增值税处理仍不明确。这些平台原注册为信息技术服务供应商,由相关政府机关进行企业业务登记(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并适用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然而,当将司机责任及乘车安全考虑在内的新法规发布之后,这些平台需到交通运输部进行登记。税务机关纷纷要求按照税率为10%的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如上文所述,许多平台模式正从根本上改变着中国的经济结构,包括医疗保健及金融等行业,这意味着服务提供形式和参与形式将迅速发生变化与创新。可以预见,这些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平台“定位”将持续“微调”。因此,更加需要明确的税务指引。
        
        

传统税收征管也必须跟上数字经济的步伐


        如去年的文章所阐释的,官方出具的税务发票(“发票”)在中国税收征管中起着核心作用。若没有取得普通发票,企业发生的费用便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若没有取得专用发票,企业便不能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虽然近期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已开展试点计划,允许登记后的企业出具电子发票,但多数企业仍需往返于不同的税务局以获得纸质发票。由于相关程序的繁复,以及多数小型企业对税务合规态度的一贯放松,许多销售活动并未开具发票及纳税。
        
        对平台企业而言,由于在某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将仅是交易中间人的平台运营商视为交易主体,因而产生了一些特殊问题。税务机关可能会将客户付款纳入平台运营商的总收入,而不认为平台的总收入仅仅是平台收取的佣金。税务机关有许多正当理由支持这一做法,如根据法规,共享乘车平台需对服务质量负责,且其在营销或合同文件中是主要的服务提供商,部分客户要求平台就其已支付的全额价款开具发票等。其结果是企业需要按其总收入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可能无法从未注册的平台商户或服务提供者(如出租车司机)处取得发票,从而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企业所得税抵除。必须指出的是,较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确会要求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才能在其平台设立商店,但众多小型电子商务平台则不是这样。
        
        另一个使问题更加复杂的因素是国家对所谓“二次结算”实施的国内货币政策限制,即平台从终端客户收取款项(首次结算),在扣除佣金/服务费后再将剩余款项转入商户账户(二次结算)。技术上而言,除非平台具备在线支付许可证(这种情况极少),否则其不得对平台上的交易进行二次结算。因此,很多电子商务平台正面临从单纯的中介平台转变为形式上的买卖当事人的压力。
        
        话虽如此,中国可能在未来几年采取措施,大力规范这种状况。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从2019年1月开始生效)包含这样一条规定:所有平台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报告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这应当可以提高这些活动的合规性。但是,该项规定的实施很可能依赖于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定稿(目前仍在起草中),因此可能要在2019年晚些时候才能知道准确结果。
        
        同时,在2018年夏季,深圳税务局联手腾讯推出了一个区块链发票实验系统,通过该系统,各交易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税务局充分结合成了一体。通过应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每当一名商户做成一笔买卖,一名客户完成支付(通常使用微信支付或支付宝),电子发票就会自动生成并将产生不可改变的交易记录。然后客户便可使用通过微信收到的电子发票申请相关税前抵扣。与此同时税务机关也会收到销售和支付全过程的实时信息以及税前抵扣的申请。
        
        如果该系统在试行后可行,很可能会有非常多的商户因该系统的便利性而进行注册以使用该服务。此外,新的税收征管法计划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可能还包括其它支付服务提供商)将与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的交易信息批量报告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的大数据分析技术已可匹配及交叉核对数十亿笔交易,以及在纳税人社会信用评级等用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合规行为的项目的协助下,我们预计上述平台税务征管问题应可逐步解决,但平台的税务挑战远不止这些。
        
        

平台充当税务中间机构?


        平台运营商促进了现行供应链的分解及去中介化,如某些经济学家所述,这意味着市场这只基于价格信号的“看不见的手”正被平台算法的引导所取代。后者指导买家和卖家达成最佳匹配和交易,最终决定了整体的经济结果。因此,在传统的自由市场和计划经济的二分法基础上,有人可能认为平台引导的经济是一种“计划市场”。这是否也意味着平台应在税收征收和协助税务机关方面扮演中间角色?这是一个困扰各地税务机关的问题。
        
        在政策层面,除了电子商务法要求报告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和财关税[2016]18号要求报告电子商务进口商品购买者信息,目前中国政策制定者似乎未打算增加平台运营商的责任。在财关税[2016]18号文生效后,电子商务进口产品的清关将更加快捷,同时平台将在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征收方面给予商户协助,但这是一种自愿安排。
        
        尽管如此,某些地方的税务机关积极敦促平台运营商代扣代缴平台内经营者的税款。譬如,税务机关要求共享乘车平台代扣代缴司机的个税,如上文所述,税务机关如此做的原因是在某些情况下,平台被视为经济当事人,而司机则被视为平台员工。但由于税务机关的上述做法并没有完全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依据,因此也难以获得税务机关期望的结果。一般司机可按比例税率缴纳个税,并且可以扣除不高于所得20%的支出(远低于他们的实际支出);或按累进税率缴税,但需进行复杂的核算和就实际支出提供发票凭证(这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毫不意外,多数司机并没有遵循上述规定,因此税务机关希望平台参与司机个税的征收工作。在平台经济去中介化的驱动下,中国的“零工经济”迅速发展,上述问题明显存在于“零工经济”的所有服务类别之中。
        
        如《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向前迈出了巨大一步》一文所述,中国即将完成大规模的个税改革。虽然个体经营者的个税起征点将大幅提高,但零工工作者的个税计算及管理流程并不会简化。因此,至少从中期来说,问题的解决可能在于上文提及的税务记录的生成及信息报告的创新方法。如果上文提及的深圳税务局区块链系统在全国推行,司机的支出记录和发票就有了支撑。此外,针对平台税务信息的报告要求即将出台,这将协助税务机关为零工工作者进行预申报,这一做法已在其它国家实行。2018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在一定程度上阐明了纳税人的纳税记录申报要求,并使其更现代化,包括电子发票的使用,从而进一步协助企业和个人提升税务合规性和税收确定性。
        
        

跨境数字经济的实操问题


        如上文所述,中国的入境电子商务及数字服务活动一直在快速增长。政府已出台多个政策以鼓励这些活动,这与中国向消费和服务型经济转变的目标有关。但由于税务法规及监管框架不完整且不明确,问题也源源不断的产生。
        
        预提税 
        
        入境中国的各种数字服务在预提税处理方面缺乏指引。譬如,由于缺乏具体指引,多数地方税务机关尝试将云服务收入归为设备租赁收入或软件使用权收入,再根据双重征税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征收预提所得税。在其它情况下或许能够将其定性为服务,且无需征收预提税。由于处理方式不一致,征管、订立合同及获得双重征税减免方面遇到诸多困难。
        
        常设机构 
        
        中国的常设机构指引虽然参考了OECD指引的部分内容,但并未涵盖服务型常设机构。中国政府已采取措施向境外企业开放中国的部分数字经济行业,但与此同时新的网络安全法要求企业在中国储存及处理个人数据,并限制离岸数据传输。在此背景下,境外企业必须在中国建立它们的服务器,这一般要通过与中国业务伙伴合作才能实现,但境外企业会因此失去对该服务器的直接权益,而仅对其使用及调度有一定的控制权。这引发了相关的技术问题,即税务机关未来是否会基于服务器型常设机构要求境外企业纳税。
        
        同样是在常设机构领域,网络平台上的境外商户担心面临代理型常设机构方面的风险。当企业在中国设有从事营销支持的关联方时,这些风险便出现。虽然中国尚未引入BEPS常设机构概念以扩大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范围,而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已经饶有兴致的采纳BEPS常设机构概念,并希望更广泛的应用代理型常设机构概念以对某些现行架构征税。同样,随着中国不断设立新的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电子商务进口得到促进,业界担心,税务机关可能会参考BEPS精神,激进的将保税区仓库认定为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
        
        外汇 
        
        由于实施了外汇管控,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的业务安排都面临着诸多挑战。向中国跨境提供软件是其中一个例子。原则上,向中国销售软件不会产生预提税纳税义务,但企业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海关进口证明,以满足外汇机关规定的银行处理要求。显然,这跟软件无关,因此该支付可能会被记为许可费,并需交纳预提税,此做法仅是为了满足这些过时的外管要求。在更复杂的层面,先进技术行业的跨国企业(包括数字经济企业)可能会存在需应用转让定价利润分割的跨境技术开发协作。但外汇规则并没有简化企业就利润分割调整而进行的支付,合理的商业安排因此变得复杂。
        
        数字出口的增值税处理 
        
        如上文所述,中国的数字服务盈余不断增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激励措施的推出则进一步扩大了盈余。但与此同时,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情况十分有限。如纳税人可证明某些服务是在国外消费的(在数字服务的背景下要证明这点十分复杂),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但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这些跨境增值税问题是中国大型数字经济企业关注的重点税收问题。

 

 

来源于 : 毕马威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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