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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2009年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配件销售。2010年5月,主管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2009年8月有一批产品发出未记销售收入,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20万元,遂依法做出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上述款项我公司已于2010年6月申报并缴纳入库。请问我公司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可否将这笔20万元的查补销售额记入年应税销售额认定基数,以判断是否达到认定标准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一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查补销售额虽然是2009年8月的违规行为造成的,但由于税款申报入库是在2010年6月。因此,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应将这20万元作为2010年6月的销售额,计入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认定基数。
来源: 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