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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于2010年3月购入一套生产用机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安装此设备,领用我公司自行生产的产品一批,成本价5万元,市场价6万元。我们认为,在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下,只有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才做视同销售处理,但我公司是将自产产品用于机器设备的安装,不属于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不用就自产产品缴纳增值税。请问所领用的自产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安装生产用机器设备,不属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领用该自产设备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不需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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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