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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金融业企业准确执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过对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整理,提示如下内容,请金融业企业参考。
王骏点评——虽然官方表达该政策供金融企业参考,但是政策中涉及的诸多内容都是普遍适用的。非金融企业也完全可以参考。
一、收入、收益部分
(一)收入确认的相关事项【9项内容、2种形式】
1、9项内容
税法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2种形式
新法将收入分为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两类。货币形式是指现金以及可以确定金额的其他货币形式(如债权权益);非货币形式是指货币以外的其他形式,其主要的特征在于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具体金额一般难以确定。实施条例列举了收入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
(1)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也就是无关联关系双方在独立、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所能够达到的一定的价格。
注意: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事项,应首先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利息收入【概念、确认时点、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
概念: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确认时点: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例——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
按照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此基础上,总局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公告对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的确认进一步明确,规定: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1)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的时点
在确认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时,应该首先判断贷款本金是否逾期。本金未逾期的,应在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确认收入后,如果利息逾期90天后未收回的,在会计上已冲减当期利息收入的,税法上准予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对于已经冲减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在以后实际收到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本金已逾期的,逾期以后新增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没实际收到且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的情况下,税法上不再确认利息收入。
(2)23号公告开始执行的时间
23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该公告的发布时间是 2010年11月5日,2010年12月5日开始执行。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4日,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无论逾期是否超过90天,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均在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没有总局明确之前,2010年12月5日以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4日,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即使在会计上已经冲减收入的前提下,在税法上不可冲减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租金收入
概念: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确认时点: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例——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特殊处理(国税函【2010】79号文件):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考虑到制定此项政策一是为了解决目前政策中对预付租金的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全额确认收入,对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先于承租人实际使用时间的,存在收入与费用不配比、出租企业当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对较高的问题;二是政策采用选择性用语“可”,赋予出租企业一定程度的政策选择权,企业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因此,对“提前一次性支付”理解为: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出租方企业在承租人未实际使用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企业可以按取得租金的所属年度分期确认收入和与之相对应的费用。
注意: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从文件下发之日(2010年2月22日)起执行,因此从2010年2月22日之后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才可选择分期确认。
王骏点评——对于国税函【2010】79号文的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北京国税采取严格界定的原则,所谓的提前被界定为租金在承租人实际使用租赁物之前收取,在实际执行中可能比其他省份界定的要从紧。另外,这个文件没有将国税函【2010】79号文放宽到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而是严格按照发文之日开始执行,也和一般理解有所不同。
(四)注意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分
1、不征税收入【含义,填报,涉及文件】
“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性资金、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行次。
目前,对于金融企业来说,涉及不征税收入的主要有两个文件: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其中财税【2009】87号文件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度12月31日。2011年起该项政策不再执行。执行时间为2008年至2010年度,是指企业收到财政性资金的时间为2008年至2010年度。
财税[2009]87号文件明确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自2011年起,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无论是否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的规定的三个条件,都不得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注意:不征税收入的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应税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减免税的范畴。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其他免税收入项目,具体包括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债券的差价收入,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免税收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免税收入,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收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免税收入等。
免税收入在附表五税收优惠表中填列反映。
注意:
(1)税收上对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其他任何收入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税法上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收入项目属于不征税或免税范畴,则企业应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免税,是指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直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所取得的分配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委托理财公司在委托理财过程中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不是以直接投资方式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委托理财收到的分红不可以免税。
(3)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免税,是指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分红免税,企业因转让证券投资基金,而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得免税。
(4)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也在证券投资基金作出利润分配的日期确认收入。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确认应税收入缴纳所得税的收入。
1、什么情况下作视同销售【一个交换,三类资产,八项用途】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了处置资产的视同销售的条件,即,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时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应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列举了六种视同销售的情况,具体包括(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来源: 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