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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自用改为出租或出租改为自用的情况,房产税如何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对于房产自用改为出租的情况,从价计征“变更日期”应填写为房屋交付出租当月;对于房产出租改为自用的情况,从租计征“变更时间”应填写为房屋出租结束当月。 (来源:北京税务)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中答复: (来源:北京税务) 3.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二条“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中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来源:北京税务) 4. 房屋扩建期间是否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中回复: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来源:福建税务)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 (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因此,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是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来源:福建税务) 6.购买抑尘车是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九条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来源:福建税务) 7.留学归国人员购买进口车辆,是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规定,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来源:福建税务)
来源:北京税务、浙江税务、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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