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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6年6月起试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试用期2年,现在是否仍然可以使用?如果不能使用,如何取得合理的税前扣除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暂时保留的票种规定,考虑到目前有些全国统一使用的票种暂不宜取消,决定保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为了保证现行税制和特殊行业的管理需要,在原有统一式样的票种中暂时保留7种,即发票换票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根据上述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目前还是保留的票种,仍可作为报销及税前扣除凭证使用。
民航退票单能否税前扣除?
问:民航航空客票收费退票单顾客报销联,能否作为企业的报销凭证?能否税前列支?
答:《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规定,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对民航或代办售票处向旅客收取的退票手续费,应开具“服务业”发票。
来源: 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