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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 我司是承接市政府的道路桥梁建设管理的项目公司,把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让施工单位能够在我司要求每个季度时间点完成工程,并且保证质量,如果及时完成,我司给予施工单位一定的奖励。1.请问这个奖励款,我司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列支?2.或者施工单位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司,还是什么样发票,我司才可以在税前列支?
福建税局答复: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给予施工单位的奖励是属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福建税局 引于微信公众号—税言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