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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度,别忘了重新确认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1-02-13

张经理

迎来2021新年度,2020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千万别忘了重新确认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相关政策规定: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应在新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相关注意事项

01

优惠政策:

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注意要点】“抵减应纳税额”而不是“增加进项税额”。


02

适用对象: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注意要点】销售额占比计算达标是最重要的核心标准,四项服务销售额或生活服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03

销售额确认:

  参与计算的销售额均按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包括自行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上述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出口销售、简易计税销售额、视同销售销售额,但对于按现行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差额征税的项目(如旅游服务等),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注意要点】计算期内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额同样参与销售额占比计算。


04

跨年度的加计抵减期末余额问题:

  某公司2020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20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2021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该公司2021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1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20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1年继续抵减的。


申报填写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中发布了新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四)》)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用于填报加计抵减额。

具体来说,这一栏次的填写应分为三步

第一步:填写1~4列,计算出本期可抵减额。

第二步:填报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值得关注的是,在填报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栏次时,若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则第5列=第4列;若第4列≥主表第11栏-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第18栏;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第三步:计算第6列“期末余额”栏次。过渡到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减额”。其中,“实际抵减额”对应《附列资料(四)》的第5列。


举个例子

某服务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0%的加计抵减政策。假设该企业2020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的销项税额为130万元,进项税额为11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10万元,上期结转加计抵减额余额为6万元;简易计税项目不含税销售额为80万元,征收率为3%,且该企业无其他涉税事项。

在一般计税项目下,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30-110-10=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10×10%=11(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6+11=17(万元);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此时,该企业加计抵减额余额=17-10=7(万元)。在简易计税项目下,应纳税额=80×3%=2.4(万元),则该企业应纳税额合计=0+2.4=2.4(万元)。

该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部分填报方式见下图。

来源:综合税收政策、中国税务报整理

引于微信公众号—税言税语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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